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62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52062605833385N,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新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6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3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无银行存款,查明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工作已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厂房内的生产设备都已撤走,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另查明还有八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合同等纠纷案,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申请标的达956万余元,同时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重庆市璧山区法院轮候查封。现我院将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626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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