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破申2号
申请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520626050833385N,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新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5200000657667362,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高山镇梨子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德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德公司)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山河公司)案件中,申请人强德公司申请德江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洋山河公司送达申请书,洋山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德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洋山河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为洋山河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洋山河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7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2013年4月7日至2033年4月6日。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项目的开发投资。登记机关为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股东为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为**。2015年8月10日,洋山河公司股东变更为**和贵州绿城佳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X。2016年1月18日,洋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股东变更为自然人**及其妻子**,持股分别为90%和10%。
2012年7月8日,通过德江县旅游局和德江县投资促进局的引导,德江县人民政府(甲方)与德江新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法人代表:**)签订《德江县洋山河天麻养生国际度假休闲旅游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明确乙方在德江县××镇洋山河区域内投资建德江县洋山河天麻养生国际度假休闲旅游区,按国家4A级旅游区标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2亿元(注册资金10000000元,固定资产投资180000000元),规划建设面积12平方公里,经营期限为营业之日起50年,合同约定整个项目投资在三年内完成(第一年完成60000000元;第二年完成80000000元;第三年完成8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注册成立“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具体事项。2012年11月16日,德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德发改备[2012]44号”项目备案通知正式通知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备案,要求按备案规定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并明确项目期限为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2013年5月,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高山镇梨子水村破土动工,边建设、边报批。
截止2017年8月17日前,被申请人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主要有:一、道路:1、景区迎宾大道长300米、宽40米;2、景区旅游交通道路13.2公里,宽7米;3、旅游步道长10.5公里,宽4米;4、景区观光栈道1.6公里,宽1.5米。二、游客服务中心:1、一级游客服务中心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完成了主体、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2、二级服务中心3座,即鹰嘴岩、美人峰、地缝二级服务区;面积800平方米,均为木质结构。三、广场及停车场:1、主题广场10350平方米,全部铺设大理石;2、建4个停车场(生态停车场1个),总面积10000余平方米。四、生态厕所:3座,总面积380平方米。五、洋山河大酒店:主体工程待完善顶层施工,大楼共9层(地下2层,地上7层),框架结构。六、地缝景点:栈道施工基本结束。洋山河景区共占用土地329.23亩,景区建设主要涉及青峰、梨子水、旋溪三个行政村,其中耕地86.3亩,林地234.06亩(不包含景区进场路、宾馆坝子、接待中心坝子硬化部分和进景区第一段道路面积)。目前景区已修建永久性建筑物2幢,占地面积5916.16平方米。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因资金出现断链,景区自2015年10月30日县旅游发展大会召开后,建设处于停止状态。工程停建后,德江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洋山河所修建工程进行了鉴定和评估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6年6月2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零伍万********(136056177元)。
截止2017年8月15日,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诉民事案件38件,经德江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审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金额总额为154629788.60元。其中:工程款28件,涉及金额87007428.60元;民间借贷5件,涉及金额11071000元;工程材料款4件,涉及金额8500000元,共涉及金额106578428.60元。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案件1件,涉及金额48051360元。涉及征地款31000000元,其中:洋山河景区建设涉及长丰乡长湾村征地农户10余户,尚欠征地款2000000元;涉及高山镇旋溪村、阡丰村、梨子水村征地农户100余户,尚欠征地款29000000元。被申请人贵州洋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已知债务为185629788.60元。未涉及诉讼债务暂时不确定。
截止2017年8月15日止,德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洋山河公司的案件23件,执行标的为80672006.60元,该院执行局经过网络查控,该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向该院报告财产情况:公司仅有皮卡车1辆和位于德江县××镇梨子水村洋山河的旅游开发项目工程。
洋山河公司未向主管部门进行用工登记,也未缴纳工伤保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洋山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申请人强德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德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涉及被执行人洋山河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主体条件和法定的受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洋山河公司在法院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债务总额远远大于其财产总额,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被执行人洋山河公司已具备了破产原因。申请人强德公司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依法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关系。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洋山河公司系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本案应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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