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四川盛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兜山镇兜山社区兜山路280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盛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盛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自沿劳人仲裁(2021)24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盛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8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