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四川盛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兜山镇兜山社区兜山路280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四川盛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盛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盛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