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璞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315号
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PU2UX5H。
法定代表人:王向红,系公司员工。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1996年7月12日,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PA4AW19。
法定代表人:兰清波。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湖景天颐家园28栋)。
被告:四川永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F2T87L。
法定代表人:鲁绍聪。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永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四川永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涉票据款项,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永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126元,由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美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