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482号
原告: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甘溪镇大板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67853522G。
法定代表人:刘胜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乾慧,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F23988,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北路5号黔龙桃花源新都会2号楼2-1-E215号。
负责人:马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AX98X,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3楼2302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84.5元,由原告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胜 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兰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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