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保1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3楼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AX98X。

法定代表人:汪海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3058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21)渝0101民初5002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万州区2018年第三批“四好农村路”后山镇曾家村、石关村、天顺村、紫云村、丁阳村等五个村(通组公路)通畅工程的应收工程款507548.82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邬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