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亿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君亿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中贵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545号

原告:***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仰贤社区桃源华庭C3-3003。

法定代表人:何琼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生,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中贵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李兴平。

被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亿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贵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亿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亿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亿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英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