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545号
原告:***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仰贤社区桃源华庭C3-3003。
法定代表人:何琼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生,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中贵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李兴平。
被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亿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贵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亿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亿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亿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英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