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3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炜。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43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