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石泉县城关镇东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民初3744号 原告: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4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泉县城关镇东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东风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城关镇东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