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2执7067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慈溪市可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安监管罚[2018]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8)浙0282行审595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安监管罚[2018]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可禾广告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220000元,已自动履行100000元,剩余12000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慈)安监管罚[2018]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槚
代书记员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