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23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9000339C,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横支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丰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Y5Y2472,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89号云鹤楼7层7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丰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1元、保全费1380元,合计3251元,由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