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5709号

申请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7590150N。

法定代表人:肖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2889627E。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94771.5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94771.5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美欣

人民陪审员  慈象法

人民陪审员  董春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