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90号
原告:荆门廊鑫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德宏,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为,董事长。
原告荆门廊鑫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廊鑫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廊鑫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荆门廊鑫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克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邹亚彬
书记员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