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锐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7144号
原告:中山市锐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郭伟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欣,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阳陵。
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肖为。
原告中山市锐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锐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锐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锐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中山市锐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万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