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57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2889627E。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7590150N。
法定代表人:肖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5709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94771.5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账户15×××1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已破产,其管理人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账户15×××11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美欣
人民陪审员 刘桂娥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晓迪
书 记 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