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荆门市掇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长乐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2民终1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标的额2524407.9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该公司已注销,未发现被执行人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281执1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