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某某国际飞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02民初1221号 原告:湖***国际飞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宏图大道1号漳河机场机库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8562189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759015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国际飞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甫龙飞行学校”)与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被告航特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被告双方表示对该裁定无异议,本院于5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甫龙飞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航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甫龙飞行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55.5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09.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7年荆门***航空小镇广告投放合同》,总金额365万元,原告支付210万元,剩余155.5万元未付。 被告辩称,1、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的广告服务,已履行的部分费用已支付完毕,不欠原告广告费用;2、即便尚欠原告广告费用,其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即便尚欠原告广告费用,其违约金要求过高,应予调减。 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A1工商变更登记、A3公司转账记录、B1广告投放合同附权益说明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A2广告投放合同,拟证明原被告达成广告投放协议并约定金额。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且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广告投放内容及广告费用达成合意。A4资产评估报告,拟证明涉案债权列入原告资产评估报告,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原告股东为转让股权对公司资产情况所做的评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A5企业询征函、A6往来询征函,拟证明被告应付款项155.5万元,***以**确认,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难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认定原告是否已履行广告发布义务,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A7原被告函件记录,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关于涉案款项进行了沟通协商,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就涉案款项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本院对此予以采信。B2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广告投放成果验收报告,拟证明被告仅仅只是完成了广告投放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B3新闻报道,拟证明泰拳冠军赛未举行,原告相应的广告义务亦未履行,本院认为现有的媒体资料信息中未有对泰拳冠军赛的相关报道,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履行了该项广告投放义务,故该组证据可以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甫龙飞行学校由荆门***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17年9月24日,甫龙飞行学校(乙方)与航特公司(甲方)签订《2017年荆门***航空小镇广告投放合同》,约定广告投放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8日,双方对于广告投放位置及形式进行了明确约定,SZ300载人观光系留气球球体广告位一年35万元,SZ300载人观光系留气球园区吊篮围边广告位一年24万元,浮空器现场产品巡场展示费用8天24万元,**500冠名(2架)、***R44(1架)一年120万元,泰拳冠军赛总冠名8天76万元,拳击擂台广告位8天24万元,***小镇手绘地图广告位30万份16万元,冠军腰带及奖杯颁奖1次8天16万元,国庆门票(市场售价200元/张)2000张30万元。甲方所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365万元,双方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所有广告制作完成后,甲方验收确认后,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合同总额50%,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甲方逾期支付合同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标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主张合同总标的额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17年12月25***飞行学校向航特公司发送《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国庆八天乐广告投放成果验收报告》,在荆门***国庆八天乐活动期间,甫龙飞行学校主要广告投放内容如下:1、SZ300载人观光系留气球园区吊篮围边广告位,广告金额24万元;2、浮空器现场产品巡场展示,广告金额24万元;3、**500冠名(2架)、***R44(1架)一年,广告金额120万元;4、***小镇手绘地图广告位,广告金额16万元;5、提供给2017年荆门***航空小镇“国庆8天乐”门票2000张,广告金额30万元。 2017年10月16日航特公司支付广告费109.5万元,2018年6月21日支付广告费100万元,共计支付209.5万元。 甫龙飞行学校的股东为转让股权,委托第三方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2019年7月25日,甫龙飞行学校聘请的第三方向航特公司发送了《企业询证函》,内容为航特公司欠甫龙飞行学校155.5万元,并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航特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 2021年4月20日,航特公司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飞行学校发送《往来账项询证函》,对双方往来账项进行确认,航特公司***龙飞行学校155.5万元。 2021年10月26***飞行学校催讨上述欠款,航特公司以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成广告发布内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17年荆门***航空小镇广告投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告提交两份企业往来账项询证函证明被告尚欠其广告服务费,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甫龙飞行学校向被告航特公司发送了《企业询证函》,但该函仅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结欠款项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确认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能作为双方确定欠款数额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询证函、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难以证明泰拳冠军赛已如期举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该部分广告未依约发布,根据被告提交的广告投放成果验收报告显示,原告甫龙飞行学校已完成的广告投放服务费为214万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209.5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4.5万元,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4.5万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航特公司未按照《2017年荆门***航空小镇广告投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广告发布费,其行为构成违约;而原告甫龙飞行学校未按照约定全面、完整的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在履行项目、时间方面具有不符合约定之处,其行为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甫龙飞行学校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告发函,对涉案款项予以复核确认,原告具有请求被告确认并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国际飞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广告费4.5万元; 二、驳回原告湖***国际飞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湖***国际飞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13763元,被告负担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