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学府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1民初1070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天津学府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津0111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261.57元。 2021年2月25日,申请人天津学府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9261.57元的冻结措施,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261.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川
书记员 孙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