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富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3民初6303号
原告徐州富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原、被告间签订的编号为ZT14-大盾构-徐州地铁05标-[2018]0038《盾构渣土外运工程工序分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载明:“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双方一致同意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原、被告双方已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故我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富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莉
书记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