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富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3民初6303号之一
原告徐州富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6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云龙支行,账号:11×××7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账号:02×××03)。现本案已审结,裁定驳回原告徐州富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徐州富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云龙支行,账号:11×××7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账号:02×××0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莉
书记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