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萧山欣冉建材贸易商行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6956号
原告杭州萧山欣冉建材贸易商行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于同年12月1日向原告发出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现原告杭州萧山欣冉建材贸易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欣冉建材贸易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模宝
书记员  梁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