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2财保1611号
申请人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71847.07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内存款471847.07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科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