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鑫诚运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4436号
原告:***鑫诚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联投广场商业区一期22栋8层办公16室。
法定代表人:杨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黎,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
原告***鑫诚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鑫诚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现原告***鑫诚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诚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诚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46元,减半收取6323元,由原告***鑫诚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保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雪薇
书 记 员 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