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保823号 申请人: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A4C131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06G10。 负责人:于飞。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N1FEL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21)桂0105民初6183号民事裁定书,以318156.91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