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丰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泉执字第001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上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1518270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丰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青年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424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泉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丰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泉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