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䔰雪苗、某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9515号之一
原告:田雪苗,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栋,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星灿,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海福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GETC39。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上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70051。
法定代表人:张志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谢红伟,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雪苗、**诉被告阜阳市海福厨卫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谢红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雪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雪苗、**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92.5元,由原告田雪苗、**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闫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