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商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2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商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主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6377202B(1-1)。

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70051。

法定代表人:张志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商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阜阳商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阜阳商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亦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阜阳商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阜阳商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阜阳商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斌

审判员 邵静怡

审判员 崔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龙龙

书记员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