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426号
申请人: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1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1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