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尊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尊公司)与被告孙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蓝尊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蓝尊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