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10604号 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孙某,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尊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尊公司)与被告孙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蓝尊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蓝尊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蓝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