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2民初1012号
原告:**中,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华东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3154413M。
法定代表人:**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与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