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2民初1012号
原告:**中,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华东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3154413M。
法定代表人:**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与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