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1220-1号
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553154413M。
法定代表人:孔德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汉族,1983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公司员工,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商务中心区召公路与天鹅西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51616821P。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
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8.00元,减半收取计5314.00元,由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成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