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17875Y。
法定代表人:常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平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3154413M。
法定代表人:孔德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爽,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汉族,1983年9月4日生,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一审被告:吴华清,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华清、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树利
审 判 员 朱永超
审 判 员 王道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天
书 记 员 冯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