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30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建业壹号城邦一号楼。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20年1月1日始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止。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屋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林权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上述车辆均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也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三、通过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两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已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决定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目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位置信息,司法拘留措施至今无法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 斓
审判员 杨君瑞
审判员 方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