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1615号
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94422418W。
法定代表人: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国,男,系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莒南县正泰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处理完毕,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