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6255号

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94422418W。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4817D。

法定代表人姓名:郭志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初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原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美丽

书 记 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