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700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94422418W。
法定代表人:林杰,经理。
第三人: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新创宜佳商贸城南崔冷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71658658G。
法定代表人:纪洪博,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立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