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7民初63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28岁,临沂尚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莒南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尚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鲁1327民初63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已撤回对***的起诉,莒南奥德燃气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天桥路支行62×××79账户内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发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