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5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生,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言朋,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路智能光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栋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龙,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付言朋、山东兴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9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付言朋、山东兴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育颖
审 判 员 王玉东
审 判 员 丰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盼盼
书 记 员 顾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