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3705号
原告: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玉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DBLJ30。
法定代表人:袁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福,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龙奥金座3-5A-11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5971XH。
法定代表人:季现涛,经理。
原告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云安公司)与被告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维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网云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福、张海燕,被告华银维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现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网云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银维方公司支付中网云安公司货款203000元、利息2083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625元;2.依法判令华银维方公司支付中网云安公司利息以20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息12%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华银维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网云安公司与华银维方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4日签订了四份《中网云安NCS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华银维方公司向中网云安公司购买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网闸)X-GAPV7.0/6500(增强)、下一代智能防火墙NCS-FWV2.0/SX-120等产品,合同总价款为203000元,合同还就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承担等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中网云安公司依约向华银维方公司交付了设备并完成了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但华银维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中网云安公司多次向华银维方公司催要货款,华银维方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了《延期付款协议》约定,华银维方公司应在2020年12月20日将货款及利息共计223830元支付中网云安公司,逾期支付每逾期一个月按照货款1%支付利息,但该协议签订后,华银维方公司也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华银维方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7日,中网云安公司与华银维方公司签订《中网云安NCS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华银维方公司向中网云安公司购买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网闸)X-GAPV7.0/6500(增强型)、下一代智能防火墙NCS-FWV2.0/SX-120各1台1套,合同价款53000元,合同付款期限2020年1月16日。
2020年1月20日,中网云安公司与华银维方公司签订《中网云安NCS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华银维方公司向中网云安公司购买下一代智能防火墙NCS-FWV2.0/SX-5202台2套、下一代智能防火墙NCS-FWV2.0/EX-1201台1套,合同价款94000元,合同付款期限2020年2月20日。
2020年2月10日,中网云安公司与华银维方公司签订《中网云安NCS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华银维方公司向中网云安公司购买下一代智能防火墙NCS-FWV2.0/SX-1201台1套,合同价款18000元,合同付款期限2020年2月20日。
2020年2月14日,中网云安公司与华银维方公司签订《中网云安NCS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华银维方公司向中网云安公司购买入侵防御系统中网云安NCS-IPSV3.0/10001台1套,合同价款38000元,合同付款期限2020年2月20日。
2020年10月19日,中网云安公司与华银维方公司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华银维方公司应在2020年12月20日之前向中网云安公司支付223830元,即本金203000元+利息53000*1%*11个月+利息150000*1%*10个月。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
2021年1月12日,中网云安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保全保险费625元。
本院认为,中网云安公司与华银维方公司签订的四份《中网云安NCS产品购销合同》和一份《延期付款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华银维方公司对于四份《中网云安NCS产品购销合同》及《延期付款协议》也予以认可。本院基于中网云安公司与华银维方公司签订的四份有效合同及一份协议内容认定,华银维方公司需向中网云安公司支付产品货款203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0830元(53000元*1%*11月+150000元*1%*10个月);逾期付款利息以20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中网云安公司主张由华银维方公司承担中网云安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保全保险费62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产品货款203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0830元;以20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申请费1770元,均由被告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振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