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6257号
申请人: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2号楼2007。
法定代表人袁畅,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8000号龙奥金座3-5A-11。
法定代表人季现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2民初37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产品货款203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0830元;以20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被告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中网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申请费1770元,均由被告济南华银维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