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438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娜,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慧锋,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址。
被告: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瑞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