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575号之二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93199222D,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民进小关头。
法定代表人:朱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然,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8872,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南侧绿海名居2号楼43号商铺-4。
法定代表人:苏**。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2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82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银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嘉业
书记员陈思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