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3457号之三
原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诗淇,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南侧绿海名居2号楼43号商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8872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第三人:陈华福,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华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