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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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191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何**尔,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双宅村。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被告:嵊州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东街185-2号。
法定代表人:高加刚。
原告***与被告何**尔、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嵊州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月新
二Ο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孟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