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双宅村。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逸,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关路交叉口(淇水湾办事处301室)。
法定代表人:申米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7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陆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单明霞
审 判 员 苗国庆
审 判 员 王建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呼依帆
书 记 员 寿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