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江阴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1民初2844号
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双宅村。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名贤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艳,该公司职工。
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强公司)与被告江阴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云,被告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志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5686.89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决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临海市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更名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主要承建地坪漆分项工程。2016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涉案江阴恒大御景项目首期地下车库升级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合同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案涉项目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尔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2069401.36元,截止本案起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5686.89元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权利,原告诉至贵院,望支持为盼。
被告盛建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并无异议,且已经满足支付条件。2、原告行使优先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原告并非独立组织实施规划许可建筑物的整体构筑施工,原告施工的最终成果附着于建筑物主体,脱离建筑物后即不具备约定的市场价值,故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再者,被告已将房产对外销售,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对抗消费者权益,故也不宜折价、拍卖。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临海市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1日,甲方盛建公司与乙方临海市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江阴恒大御景项目首期地下车库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江阴恒大御景项目首期地下车库升级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江阴恒大御景项目首期地下室及楼栋楼梯间范围内的地坪漆等。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甲供材料)2119779.8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附件中的包干单价进行结算。关于付款,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修金,待2年质保期结束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于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
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结算价为2069401.36元。双方在审理中一致确认被告已付款为1763714.47元,剩余305686.89元未付。
本院认为:志强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志强公司要求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05686.89元及该款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志强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故对其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05686.89元及该款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3元(志强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盛建公司负担,其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83;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海燕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
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