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丽水市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民终905号
上诉人:丽水市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绿谷大道***号100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2791820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双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981355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号东辅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6089U。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上诉人丽水市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8)浙1102民初9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水市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丽水市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丽水市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6元,减半收取9553元,由上诉人丽水市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向东
审判员汤丽军
审判员*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应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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