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25民初5985号
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5381X0。
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144号信息大厦1104号。
负责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女,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该公司职工,住开封市金明区。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
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夏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受伤住院,因医疗费用过高,原告在被告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后在兰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中也明确该笔借款,可被告至今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准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这10000元钱是被告应当得到的保险款项,根本不是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裁决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是原告农信互联网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28日,原告通过其员工戴涛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收到互联网有限公司戴涛壹万元整,2019年3月28日,杨志力”。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本院。
又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兰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兰劳人仲案字(2018)0048-1号仲裁裁决书,仲裁结论为:原告农信互联网公司支付被告***医疗费4451元,且农信互联网公司也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该款是其应得的保险费用,而非借款的辩称,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是借条,原告农信互联网公司与被告***仲裁裁决也未显示对该笔借款予以冲抵,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